(一)办理程序 1、提交环保所需材料,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开展环评文件编制工作; 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根据审批等级报省环保厅环评处、市局环评科或县环保局环评股审查; 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通过专家评审会审查后,项目单位督促环评单位根据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形成报批版的环评文件。 4、项目单位凭报批版的环评文件,向环保部门总量科申请调剂主要污染物总量。 5、项目单位凭报批版的环评文件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调配意见、地方环保部门对环评文件的审查意见等有关材料向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办理环评审批。 (二)申报材料 a.项目立项批文和备案意见(发改委); b.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不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应书面说明项目的基本情况、生产工艺和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 c.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土地部门意见(租赁房屋或以其他租赁方式拟建的建设项目须提供租赁协议和出具双方环保责任的书面协议); d.项目所在地规划选址意向或意见(县级以上建设规划部门); e.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 f.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示意图。
(三)办理时限 报告表类项目在30个工作日内、登记表类项目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四)收费标准或收费依据 环评审批零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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