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程序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后,建设单位按环评报告及批复意见的要求进行规范建设,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 1、建设单位应在试生产前向审批该项目的环保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环保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20日内组织对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同意试生产,否则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2、进行试生产的项目,建设单位应自投入试生产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审批机关申请该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3、在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编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同时向环保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环保部门应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二)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提交一份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6份; 3、验收监测报告(表)6份 (三)办理时限 环保主管部门自接到试生产申请后30日内做出批复;环保部门应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四)收费标准或收费依据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审批零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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