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县科〔2015〕19号
关于印发《濮阳县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乡(镇),县产业聚集区,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提高科技计划管理效率和项目实施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规范和程序》(豫科〔2014〕138号)和《濮阳市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濮财教〔2013〕14号)要求,结合我县项目实施与管理实际情况,制定了《濮阳县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8日
濮阳县科技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科技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充分发挥科技计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高科技计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家、省、市科技计划改革精神,参照濮阳市各类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计划管理的总体思路:围绕建设创新型濮阳县、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方针,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为宗旨,以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为目标,健全决策机制,加强宏观管理,规范管理程序,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科技发展要求的“责权明确、统筹协调、监督制约、运行高效”的计划管理体制,推进科技计划管理的公正、公开、规范和高效。 第三条科技计划管理的基本原则:体现政府目标,促进自主创新;加强统筹协调,明确权责划分;创新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效率。 第四条濮阳县科技计划体系为“4+2”模式,即“4个计划”加“2个建设”。“4个计划”是:重大科技专项计划、应用研究开发计划、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科技人才开发计划;“2个建设”是: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服务平台建设。 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由重大科技专项和重大科技工程组成。 应用研究开发计划:由科技攻关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专项组成。 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由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专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专项组成。? 科技人才开发计划:由杰出人才创新基金专项、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组成。 技术创新能力建设:由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民营科技园区发展专项组成。 创新服务平台建设:由技术转移服务平台、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服务平台、科技信息服务平台、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及科技传播专项组成。 第二章管理职能
第五条各业务股室管理职能界定如下: 根据上述职责,县科学技术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和综合协调及规章制度的制订和落实;负责文秘、调研、信息、督办查办、信访、档案和保密、接待、会议组织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保障、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局机关的财务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党务、计划生育工作;研究全县科技发展战略,编制全县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具体负责编制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经费”、科技专项经费、科技发展基金等有关费用的预算、决算和编制科技基本建设经费计划工作;负责科技统计工作;巩固创建全国科技工作进步县成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对县、各乡(镇)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的考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县工程系列职称的申报和评审工作。 (二)工业科技股 研究拟定全县工业领域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拟定工业领域高新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及全县工业领域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科技创新工程;协同有关部门推动全县工业科技进步,负责全县工业企业科研机构建设及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工作;负责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三)农医科技股 研究拟定全县科技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高新技术发展的规划、措施;组织实施农业发展方面的重大科技攻关计划;指导农村重大科技产业的示范;负责省、市级科技示范乡(镇)、农业科技创新试点乡(镇)工作,指导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科技扶贫等涉及农村的科技工作;负责医药卫生方面的科技工作;研究全县科技促进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科技攻关和科技促进社会发展的综合示范工作。 (四)综合股 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科技体制改革的措施,研究起草地方科技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指导管理民营科技工作;管理软科学研究计划工作;负责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统计工作;指导、协调技术贸易活动等工作;对科研机构组建和调整进行审核;负责全县科技奖励工作,负责全县科技档案的管理和科技成果保密工作;负责科普工作、科技宣传工作;负责科技人才培训工作;负责国家、省、市级成果计划项目的推广及申报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申报濮阳县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濮阳县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较强的技术研究、应用与开发能力,或有可靠的技术依托单位; 3、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4、领导班子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第七条科技计划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属于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申报范围; 2、项目内容真实,技术路线可行,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创新性; 3、项目主持人应具备较高的技术、学术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课题组成员应具有一定的相关研究开发能力; 4、重大科技专项计划项目应通过集成全社会科技资源,力争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突破,解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和制约发展的重大瓶颈问题,并加快实现产业化; 5、应用研究开发计划项目应以解决制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为目标,能够代表我县研究开发技术水平,对科技和经济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6、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应具备商品化生产或示范推广条件,技术先进成熟,具有一定的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能够成为区域性支柱产业生长点,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7、科技人才开发计划项目应通过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发现并造就一批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加快形成满足各类创新活动需求的创新团队,鼓励引进国外人才、智力,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带动关键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促进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8、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计划项目应围绕技术创新体系和知识创新体系建设,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建设研究实验基地共享平台; 9、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计划项目应以满足各类创新主体需求为导向,以建立共享机制为核心,有效整合科技资源,建立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 第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程序: 1、县科技局相关业务股草拟分管领域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办公室汇总,经局党组会研究后制定和发布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 2、县科技局组织召开全县科技计划编制工作会议,对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工作进行部署和安排。 3、县直主管部门组织所属单位的项目申报,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向县科技局申报;各乡(镇)组织辖区内单位的项目申报。 4、申报单位填写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重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一般需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项目申报采取集中申报和单独申报两种形式。县科技局科技服务中心受理集中申报类项目,并将集中受理的项目分发相关业务股初审。单独申报类项目,各业务股直接受理。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立项原则:突出自主创新,突出成果转化,突出人才培养,统筹项目、人才、基地建设。 第十条 县科技计划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普通项目。 第十一条县科技局根据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部署和科技发展重点,制订年度科技计划安排的指导性意见。 第十二条项目考察。各股室根据管理职能组织项目实地考察,考察内容为本办法第六、七条之规定。重点考察技术的关键点、创新点,技术的先进性、成熟性、适用性,项目实施的技术力量,推广应用前景及预期效益等。 第十三条项目推荐。各股室对受理项目材料进行审查和咨询论证,推荐纳入集中评审的重大、重点项目。 第十四条项目评审。评审采取集中组织评审和单独组织评审两种形式。集中评审由科技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相关股室、纪检监察室和有关单位参加。单独评审由相关业务股负责组织,纪检监察室参加。 第十五条项目公示。县科技局对重大、重点项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批准立项。科技服务中心汇总项目评审、招标结果,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科技发展计划(草案),提交局党组会研究确定,下达濮阳县科技发展计划,批准立项。 第十七条签订合同。各类科技计划下达后,县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或科技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合同”)。合同一式三份,项目承担单位留存一份,相关业务股一份,计划财务股一份。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谁主管、谁负责”,建立科技计划管理问效问责机制。 第十九条项目管理实行调度制度。各股室负责对主管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定期进行调度。 第二十条项目管理实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发生可能影响项目按期完成的重要事项,或发生难以协调的重大问题,项目承担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县科技局报告。 第二十一条项目管理实行调整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内容执行。确需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项目申报渠道报县科技局分管业务股审查,经领导研究批准后方可变动。 第二十二条项目管理实行统计调查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填报《濮阳县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调查表》,全面总结计划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项目管理实行项目退出机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渠道提出项目中止或撤销申请,报县科技局批准。 1、发生不可抗拒事项的; 2、由于技术变化而导致项目研究与开发无实用价值的; 3、协作关系发生破裂的; 4、科研力量减少而导致项目无法按计划进度完成的; 5、项目配套资金无法落实的; 6、市场变化使项目不宜继续实施的。 对中止的项目,限期改进,否则予以撤销。对撤销的项目,县科技局下达撤销项目通知书。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科技三项费用安排坚持“突出重点、加强集成、优化配置、注重绩效”的原则,主要用于安排县级科技计划项目,匹配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五条各类科技计划经费预算安排实行零基预算法。预算安排根据当年立项项目质量和科技发展重点,确定各领域各类计划经费预算控制额度。 第二十六条各业务股根据预算控制数,拟定支持项目经费配置建议;科技服务中心汇总、综合平衡,提交局党组会研究,编制项目经费计划草案,及时下达项目经费计划。 第二十七条建立项目经费使用预算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在签订项目合同时,根据科技三项费用开支范围,细化项目支出预算,作为项目经费使用及监督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八条项目经费拨款原则上一次拨付;重点、重大项目可分期拨付。 第二十九条项目经费必须在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入帐,单独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并按要求在《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中填报项目年度财务决算。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项目结题分鉴定和验收二种形式。 第三十一条项目鉴定。对技术上有较大创新的项目,可按国家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报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鉴定,项目鉴定由综合股负责组织,项目主管股室配合。 第三十二条项目验收。项目验收由项目主管股室负责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前一个月内申请验收,填写《濮阳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重大、重点项目验收邀请有关单位参加,必要时组成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 项目验收结论意见由县科技局通知项目承担单位。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再次不能通过验收的,将采取终止、撤消项目措施。 第三十三条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承担单位应当申请相关知识产权保护;非密成果应当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发生技术转移时,应当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法》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符合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四条对科技计划管理实行监察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等全方位监督。 第三十五条 县科技局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重点监督项目立项、经费配置等主要环节,负责处理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 第三十六条项目申报、立项、管理等程序,应增加科技计划管理的透明度。 第三十七条科技计划管理的主要环节邀请有关单位和有关专家参与,并接受其监督。 第三十八条对科技计划管理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定期考核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 第三十九条考核对象:县科技局相关业务股室,县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十条考核内容:对县科技局相关股室,重点考核其履行职责及工作配合情况,项目实施率、结题率、完成率;对项目承担单位,重点考核其项目实施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及信用情况。 第四十一条考核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县科技局领导及有关股室长组成考核领导小组。 第四十二条考核结果的使用 1、对县科技局相关股室: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先的重要依据。 2、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实施绩效突出、信用良好的,予以表彰,并优先安排后续项目 项目已按计划完成但拒不验收或鉴定的,将取消其下一年度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项目被终止撤消的,将停拨项目经费,视其情况追回已拨经费,该单位及项目主持人三年内不得再承担科技计划项目; 弄虚作假立项冒领经费的,以及截留、挪用、贪污项目经费的,要按照有关财经法规严肃处理,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科技计划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濮阳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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