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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局
发布时间:2018-06-04 16:41   信息来源: 未知   作者:濮阳县   字体:   (双击滚屏)

一、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县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县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落实上级国土资源调控政策,参与全县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全县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全县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配套政策;监督检查全县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的执行情况;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三)承担优化配置全县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及其他有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参与报县政府审批和经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的审核工作。

(四)负责规范全县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权属纠纷,做好土地确权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和地质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与汇交管理工作,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县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贯彻落实国家耕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牵头拟订并实施全县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和监督全县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承担报县政府审批和经县政府报市、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拟订全县土地征用、农用地转用补偿补助标准和安置办法,配合县财政部门做好安置补偿工作。负责全县土地的统一转用、征用、征收和供应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县国土资源和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拟订全县地籍管理实施办法,组织全县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动态监测、组织全县土地调查专项;负责县城区土地资源调查、土地统计、动态监测以及土地分等定级、确权、登记发证及日常地籍管理等工作。

(七)承担全县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基准地价的调整,落实基准地价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八)承担规范全县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全程进行管理与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九)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按照规定权限依法管理全县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并承担相应责任;推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指导、监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十)承担全县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落实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一)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管;拟订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县基础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组织并管理全县基础测绘、界线测绘、地籍测绘以及其他测绘项目;审核测绘项目的立项;负责全县测绘行业技术培训、质量管理、科技开发工作;承担规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的责任,监管全县地图、测绘市场,管理全县地图编制工作;负责全县测绘单位资质认证上报和测绘任务备案工作;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等测绘活动;负责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统筹协调。

(十二)参与拟订全县土地、矿产资源经济政策和专项收入分配、使用管理制度,参与国土资源有关资金、基金的收取、使用和财务监督;参与指导监督全县土地、矿产资源收益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

(十三)推进全县国土资源科技进步,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方面的公共服务工作;指导国土资源新技术、新方法推广应用。

(十四)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权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规范性文件,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拟订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会同县林业局负责国有林场(苗圃)的登记发证工作。

(十五)承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国土资源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宣传教育股)

协助领导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计划生育等工作;承担安全保卫、保密、政务信息公开;负责局资产管理、后勤保障工作;组织起草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财务工作;承担监管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的工作。承担机关、所属单位的人事与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国土资源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及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二)规划耕保股

编制实施全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等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全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依法指导和审核乡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参与报政府审批和经政府报市政府、省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的审核;编制实施土地利用计划和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计划;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组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研究拟订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国土资源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计划;组织制定并管理全国土资源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承担全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管理;对重要科技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国土资源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制定全国土资源对外合作规划、计划和政策;承担对外交流合作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开发政策;拟订有关耕地保护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承担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分和调整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承担全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和动态平衡项目的立项和验收报批工作;指导、监督全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三)用地审批与利用股

负责全用地审批工作;承担报政府审批和经市政府报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事项的组织审查、报批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出租、终止和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地方案;负责全县土地的分等定级、基准地价测算及存量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参与全县转制企业土地资产的清查、核定和处置;承办划拨土地使用权入市管理,规范划拨土地交易行为;承办改变土地性质、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审查报批工作;承办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者集体土地的审批管理;负责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并配合县财政部门做好安置补偿工作;参与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涉及建设用地事项的协调、服务和指导;负责建立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数量变化台帐;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对参保人员情况进行核准,依据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障资金到账证明等材料,办理建设用地相关手续;协同劳动保障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查工作。

(四)地籍管理股

统一管理城乡地籍工作,负责制定全县地籍管理工作规划和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县土地调查、统计、地籍测绘工作规划、计划,具体组织全县土地的调查、统计、权属变更、地籍测绘、动态监测;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相配套的土地权属管理办法和有关地籍管理的技术要求;负责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租赁、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和企业改组、重组、改制中的权属变更工作;负责建设用地项目勘测定界、地类鉴定及土地证书的提供工作。

(五)地质矿产股

拟订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政策;管理全县矿业权市场,监管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组织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争议;组织全县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全县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实施情况;管理县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国家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和规范;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负责全县地质勘查资质管理和信息管理,监管矿产资源勘查活动;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监督工作;参与编制全县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六)执法监察信访股

组织对国家和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土地规划和计划、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矿产登记、矿权转让等行为及全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负责受理、交办、转送国土资源信访事项;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办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国土资源信访事件;督促检查国土资源信访事件的处理情况;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不动产登记股

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权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规范性文件,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拟订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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