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政策制定、实施的责任;研究拟定全县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和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墙体材料改革、装修装饰行业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承担城乡规划行政管理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城乡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研究拟定全县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有关城乡规划的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科研项目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负责县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检查、监督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的实施;参与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全县行政辖区内城乡规划(含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种专业规划等)的编制及审查报批工作;负责监督乡镇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的实施,指导各乡镇、村规划管理工作;参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和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研究,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的审查;负责城市规划区内规划的实施,国有土地的划拨、出让、转让、拍卖和出租抵押的前期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和临时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实工作;负责城乡规划建设档案和信息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负责城乡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和本县城乡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组织城乡规划勘察测量工作;承担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系统(GIS)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光波通信走廊控制及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的规划管理;负责城市街景规划;负责临时道路设施的审批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及城市园林、绿化等专项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城乡规划法规的咨询、仲裁工作。 (三)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贯彻落实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拟订和完善住房保障管理制度;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定全县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集资合作建房和其它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筛选、审核和申报并组织实施。 (四)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拟定适合县情的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制定全县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综合管理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勘察设计、墙体材料改革、装修装饰行业等方面的工作;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制定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勘察和建设工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负责全县城乡勘察设计、初步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和工程建设设计的审批、管理及全县建设工程的测绘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全县室内外装修装饰行业;指导和管理城市规划区、村镇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及生物多样性工作;负责全县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负责管理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负责组织协调城市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等工作的行政管理;负责城乡建设资金、城乡管理资金和城乡基础设施维护经费的计划编制并监督管理;按规定办理有关城建项目的立项前规划审查,拟定多渠道筹集城乡建设资金的办法和措施。 (六)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政策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综合开发和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对其项目实施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房地产价格实施调控和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租赁、抵押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和产业建议;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指导住宅小区及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监督管理房屋产权登记、房屋修缮工作;负责商品房销售许可;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房屋修缮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审查报批或核准;负责城市房屋征收拆迁管理工作。 (七)承担工程建设与建筑业市场监管的责任;负责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装修装饰、工程防腐、工程交易、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定全县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中介组织管理办法及规章并监督执行;拟订全县工程建设、建筑业行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负责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行业各种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建筑行业岗位技能培训及建造师、造价师、建筑师、结构师、电气师等的资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材料检测、建筑节能推广与应用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组织协调建设劳务输出,开展对外工程承包,房地产和建筑劳务合作业务;参与组织协调有关城乡建设方面的利用外资项目;负责建筑工程类企业各种资质的审查报批或核准并监督管理。 (八)承担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拟订勘察设计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和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县房屋建筑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负责全县城镇建设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计、施工的管理工作;组织标准设计的初审、推荐和国家标准设计与地方标准设计的推广应用;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及其咨询企业资质的审查报批并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立项后的国家和省、市、县重点建设项目中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 (九)承担综合管理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监督执行各类工程的概算、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劳动定额、建设设计标准、装修装饰行业技术规范;贯彻落实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及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负责监督管理建设市场(建筑、安装、墙体材料、装修装饰、防腐、古建、园林)、房地产市场及建设行业各专业市场中有关工程造价计价方面的工作;负责测算并发布全县建设工程建材价格信息及造价指标;负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审查报批并监督管理。 (十)承担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拟定全县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市政公用工程设施、行业特许经营、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照明方面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及其各类企业资质的审查报批或核准并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污水、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稽查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县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监督实施村镇建设工程技术标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以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十二)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的责任;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拟订建筑业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城建档案管理的责任;负责各类城建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和利用等日常工作;做好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工作;指导村镇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十四)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 (十五)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科技创新的责任;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墙体材料革新的法规、政策;负责拟订全县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划、制度并指导实施;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确认、推广应用和专项基金的征收工作;拟定全县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及建筑节能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搞好城乡建设中科技成果评审与推广转化等技术性、服务性、咨询性和辅助性的工作。 (十六)负责住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的行政执法、执法监督、行政复议以及行政应诉工作;综合管理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协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违规违法案件。 (十七)承担行业人才管理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人才培训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行业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的监督管理;负责行业各类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十八)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教育股) 负责文电、会务、对外联络、机要、局机关物资设备购置计划编制等工作;承担信息收集发布、建议、议案提案办理、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催办查办、机关节能减排、信访、机关后勤服务等工作;指导城建档案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起草制定行业人才培训规划;组织实施行业职工教育培训及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标准;指导行业表彰和社团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拟定老干部工作计划;负责做好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协调、指导所属单位老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负责老干部活动场所的管理工作;组织老干部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和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各项工作。 (二)综合股(政策法规室) 组织编制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项目的立项前审查;拟定多渠道筹集城市建设资金的办法和措施;负责城市建设资金、城市基础设施维护经费的监督管理;负责局机关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账目管理;监督所属单位、局管社会团体的财务工作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行业统计信息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负责所属单位及局管社会团体的财务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的财务报账工作;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和组织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协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重大建设违规违法案件;负责局管行政许可备案工作;负责协调与有关部门的执法工作。 (三)住房保障股(房地产市场监管股) 拟订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国家、省、市、县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组织编制全县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和其它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筛选、审核和申报并组织实施;负责经济适用房出售方案的审批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实物供应和补贴发放对象的审批;负责保障性住房户型面积的审核;承担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定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拟定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综合开发和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租赁、抵押和开发利用工作;组织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对其实施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房地产价格实施调控和管理;指导规范全县房产转让、租赁、买卖、抵押、交换、赠与等交易行为;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监督管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修缮工作;负责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资格证;负责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安全鉴定、房屋拆迁、房屋修缮等企业和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屋中介资质的审查报批或核准;负责商品房销(预)售合同登记、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商品房现售、跨省、跨市、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备案工作;拟订房屋征收拆迁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股(城市用地规划建设管理股、城市工程规划建设管理股)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城市专业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组织拟定城市规划方面的地方性政策和法规;组织重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参与规划设计方案、扩初设计审查;参与组织开展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工作,参与全县行政区划、国土规划,监督检查全县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情况;综合管理城市规划区内工程建设和勘察设计、规划设计、工程造价咨询;负责审核建设用地、单位总平面布局的总图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项目等规划设计条件,并审定其成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选址、定点、核发选址意见书;负责提出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核定新征地、出让、转让、成片开发地块的用地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管理,综合协调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布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管理,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各类市政道路管线工程的规划布置;对各类市政工程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办理市政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市政工程的批后管理、验线、验槽及建设项目竣工后的规划核实,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验收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查报批、保护监督及生活多样性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工作;指导全县建设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建设工程的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负责勘察设计单位、规划设计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格认证、资质验审报批及行业执业注册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的批前及批后公示工作;指导、监督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规划设计、工程造价咨询的招标投标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城中村住宅建设;组织、指导城市规划建设的基础测绘工作;代表县政府负责对城市建设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建设档案和信息的收集、管理好和利用工作。 (五)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股 贯彻、执行有关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组织制定全县村镇建设发展的长远规划及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组织、指导村镇规划的编制,负责组织全县村镇规划的评审、报批工作;负责审查、指导各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负责村镇规划“一书三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放管理;负责村镇建设项目竣工后的规划核实;负责村镇工程建设的指导和技术服务,监督实施村镇建设工程技术标准;指导村镇建设的统一开发,综合建设;负责村镇给排水、道路、绿化、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村镇建设通用设计图的推广应用;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住房安全和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及临时用地管理工作;指导村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管理村镇建设各类试点和中心镇、重点镇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承担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受灾镇的重建和国家、省、市、县大型或重点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工作,负责村镇迁建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统计、技术人员的培训和村镇建设科技进步,以及其他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六)城市与市政公用管理股 拟定全县城市建设、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负责立项后的国家和省、市、县重点建设项目中市政公用工程的组织实施和后评价工作;监督管理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市政公用设施、城区绿化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负责市政公用工程报建、施工许可证办理工作;监督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许可审批;负责液化石油气储罐站建设审批;负责城市新建公用事业企业审批;负责城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查报批或核准;负责市政公用施工、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市容环卫、污水处理企业资质审查报批或核准;会同文物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城市规划区内污水、垃圾处理费征稽工作;协调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市政、园林绿化、环卫、城市照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和安全监督工作;监督管理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工作;负责协调城市管理成员单位。 (七)建设工程管理股(科学技术股) 指导和规范全县建筑市场;拟订全县工程建设、建筑业、建设监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行业发展政策、制度和建筑业技术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公用工程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工程检验测试、建筑竣工验收备案、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的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城市建设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组织实施建设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管理行业科技成果,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的总体规划、政策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出县出省出国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建筑业、装修装饰、监理、检测机构、建筑制品等建筑工程类企业资质的审查报批或核准;负责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审查报批或认定;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报;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对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贯彻施工和监理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标准;负责立项后的国家和省、市、县重点建设项目中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组织实施和后评价工作;编报建设工程统计表;负责全县建筑工程的报建和施工许可证的办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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